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恩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恩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請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