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恩杰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恩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
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自民國(下同)000年00月間委託聲
請人運送物品,
惟迄未清償託運費用,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恩杰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
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
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恩杰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許
新居於113年2月14日已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料在卷
可稽,
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
式為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
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