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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