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蘇泂和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共計七張之清晰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具狀陳報支票票號LA0000000及LA0000000之支票影本。
三、聲請人於
聲請狀第三頁載明相對人已清償183萬4000元,其已清償之金額應不列入1,730萬元,請具狀更正
訴訟標的金額。
四、依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聲請人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