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統一觀光小築管理委員會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送達於聲請人,業於113年1月31日寄存於聲請人
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然聲請人於113年1月31日及113年2月6日
陳報狀皆未補正,是其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