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李欣欣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欣欣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