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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欣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欣欣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