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富士
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零貳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