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零參佰伍拾柒萬零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玖仟陸佰陸拾貳萬參仟肆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
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查債權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貳億零參佰伍拾柒萬零柒佰陸拾元,包含本金新臺幣壹億玖仟陸佰陸拾貳萬參仟肆佰元及利息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就前開利息部分依
上開規定自不得再請求遲延利息,故債權人就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柒仟參佰陸拾元部分請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於法不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