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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治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領華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呂榮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 款,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人之住所。
二、聲請人提出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一紙,退票日(即提示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23日,聲請人應陳報請求自113年6月30日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