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