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龍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