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吳郁婷即元宇時代行銷顧問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委任聲請人進行專案企劃管理之釋明文件如委任書、契約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