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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和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