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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歐米英泰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松梅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之請求金額與統一發票二紙總金額不符,請重新陳報正確之請求金額或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