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未提出
兩造關於利息約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