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必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必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請具狀更正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