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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歐米英泰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松梅  
相  對  人  
債務人    必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