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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債務人    國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