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