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5號
(原名鉦德新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195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