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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吳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吳秉軒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