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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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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何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四紙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21日聲請狀附表未載明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查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人羅勝耀,於系爭支票編號QA0000000、QA0000000票據之發票日時,已相對人之代表人,請釋明其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系爭票據之權限,並應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