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