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段圭宇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新臺幣玖仟元,㈡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