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被
繼承人蔣昀傑之
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蔣昀傑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體系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報相對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相對人被繼承人蔣昀傑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具體陳明聲請事項(究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債權金額、
督促程序費用?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蔣昀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並請更正後重新提出正確之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