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被
繼承人蔣昀傑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被繼承人蔣昀傑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分期貸款購買重型機車精品改裝品,雙方約定總金額為新臺幣
28,176元,尚有新臺幣21,132元未獲清償,
惟其業已死亡,故聲請對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蔣昀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本院於113年9月16日命聲請人於裁定受收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蔣昀傑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其
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相對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