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信榮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信榮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提出共宅一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