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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債務人    簡家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六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