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代 理 人 蕭雅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