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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劉偉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偉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