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4號
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