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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債務人    鄭俊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