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附件:
(一)、債務人龍宣宇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85000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85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