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潘暐杰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