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所有權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社區之所有建物門牌地址,每筆地址請詳列,勿用戶號陳報。
二、請提出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信函之郵政回執(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
期日間)確有實際營運於「第一項補正事項各址」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