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新板艾麗社區之區分
所有權人,積欠繳管理費共計新臺幣508,789元,經以
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提出聲請人社區規約、管理費通知明細繳費單、催告函,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命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欠繳戶(下稱
系爭建物)每戶之詳細地址,及提出已將催繳函確實轉交於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1月30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由於聲請人未陳報相對人欠繳戶每戶之詳細地址,本院無從命其補正系爭建物登記謄本,
是以,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聲請人也未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催繳函之證明文件,相對人是否收取催繳函,知曉催告內容
非無疑。綜上,相對人是否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又聲請人是否已合法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皆未
臻明確,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