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零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