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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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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債務人    周有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零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