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簡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應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參佰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