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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