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