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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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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冠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瑞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或刊登公報之證明文件。如證明文件為公報者,應清晰標示相對人之姓名達足資辨識之程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