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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紹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Ο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