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Ο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