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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債務人    江和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