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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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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楊蕙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歡樂聯線實業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歡樂聯線實業有限公司 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證1之用戶估價確認單,客戶名稱顯示為「楊艾琳」與聲請人姓名不符,請釋明聲請人即楊艾琳或有其他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相關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