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6號
代 理 人 簡銓利
洪智偉
洪仁偉
一、債務人洪騰勝、洪智偉、洪仁偉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陸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騰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貳萬陸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如債務人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