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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韓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3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610元
其中本金119,266元,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
年息11.27%
001
新臺幣132610元
其中本金119,266元,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1日止
年息13.524%
001
新臺幣132610元
其中本金119,266元,自民國113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27%
001
新臺幣132610元


寬緩息新臺幣13,344元。
002
新臺幣421637元
其中本金374,979元,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7日止
年息12.52%
002
新臺幣421637元
其中本金374,979元,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7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21637元
其中本金374,979元,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2%
002
新臺幣421637元


寬緩息新臺幣46,658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7號)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整,借期至116年12月11日屆滿,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並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12月11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碼百分之9.69機動計付。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證一)。
二、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二),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三、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03月17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期至118年03月17日屆滿,嗣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並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03月17日屆滿,貸款利率係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碼百分之10.94機動計付(證三)。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證四)。
四、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證六、證七),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112年11月11日、112年11月17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本金554,247元(其中本金494,245元,緩繳息60,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
。金管會函乙份。線上成立契約乙份。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放款往來明細兩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暨通知書影本各參份。放款計息明細查詢登錄單影本乙份(債務寬緩期間計息明細)。歷史利率查詢表乙份。戶籍謄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