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鄭通瑞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陳報聲請人公司最新正確名稱。
三、查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
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相對人應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鄭通瑞」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