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鄭通瑞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
在卷可稽,則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