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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鄭通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