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1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簽立「職場健康管理系統(EHS)雲端服務
租賃契約」,租賃
期間三年,積欠租賃費用共計新臺幣900,000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林焯彬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16日已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料在卷
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