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債務人    高梓菱 
            高陳陽葵
一、債務人高梓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零伍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高梓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陳陽葵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