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高陳陽葵
一、債務人高梓菱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零伍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高梓菱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陳陽葵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