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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駿亨地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翔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殷婉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兩造簽訂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6條約定,委託人簽認買方之議價委託書或要約書,或買方簽署買賣定金收款憑證者,視為買賣契約成立。依聲請人提出之「買賣議價委託書」所示,相對人(即賣方)未勾選「同意」依上開內容出售,且相對人未簽名,難認買賣契約已成立。另第三人(即買方)給付議價保證金,屬上開買賣契約成立之證明。聲請人應陳報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