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殷婉真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兩造簽訂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6條約定,委託人簽認買方之議價委託書或要約書,或買方簽署買賣定金收款憑證者,視為
買賣契約成立。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買賣議價委託書」所示,相對人(即賣方)未勾選「同意」依
上開內容出售,且相對人未簽名,
難認買賣契約已成立。另
第三人(即買方)給付議價保證金,
非屬上開買賣契約成立之證明。聲請人應陳報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