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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債務人    湯喬玲(原名湯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