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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6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